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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识字却买了240万保险?保险推销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3 20:11
标题: 不识字却买了240万保险?保险推销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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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王女士称自己母亲被保险公司业务员骗着买了240万的保险。
       通过在保险公司卧底了一年半,王女士将自己所查到的证据整理打包,竟有整整十几本之多。
       而当事人王女士母亲则称,是保险业务员夫妻俩上门推销保险,自己并不知道购买的是什么保险,只是听到业务员说“比银行利息高”、“银行能倒闭这不倒闭”,就将家中积蓄,同时还借了外债,购买了这些保险。
       王女士还表示:这些保险中,很多都是母亲给家人购买的(包括孙子、儿媳等人),同时提到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得签字,但是自己家人从没签过字(都是业务员拿了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代签的),并且更关键的是自己母亲并不识字!
       目前保险公司方称:具体违规没违规,保监会正在调查。
       如果报道事件确实属实,那么:
1、可能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1)首先是将保险产品当成理财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即欺骗,隐瞒,诱导投保人。
       按照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2〕8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规定、第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而报道中王女士所称,自己母亲不识字,并且也不知道自己购买总计240万的保险是何种保险,而保险业务员将之介绍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那么显然是一种利用信息不对称将保险当成理财产品销售,以此欺瞒、诱导投保人的违法行为。
       (2)其次是业务员代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即擅自变更或仿造合同,欺骗投保人。
       按照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报道中王女士所称,自己母亲并不识字,作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并没有签过字,同时母亲购买的大部分保险都是给家人购买,但作为被保险人其家人也从未签过字,而是业务员拿了母亲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银行卡代签的。那么如果报道属实,业务员代签行为显然也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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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遇到此类情况,应如何维权?
       (1)首先,对于上述保险业务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向保监会进行投诉要求退还保费:
       打全国保监会投诉热线12378
       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投诉
       在当地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当面投诉
       (2)其次,如何举证?举证责任?
       实践中由于多数保险销售误导情况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误导时往往不太可能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因此从举证责任角度来看,是个难点。
       但是针对这个问题,目前也有很多地方的保监局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举措——比如浙江、山东等地保监会要求对于特殊群体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误导争议的,那么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有效解决保险消费者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更好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3)第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对于此种违规订立合同行为造成一方损失的,也可以要求保险业务员或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不管怎么说,如果报道属实,那么当地保监会当及时介入调查,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当依法处置。同时对于这违规购买的240万保险费何去何从,也当给消费者一个合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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