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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如何的,怎么追究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3 20:16
标题: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如何的,怎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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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自然人或者法人对其管领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中国,物件致人损害,因致害的情形不同,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那么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如何的,物件致人损害怎么追究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民事责任。
  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
  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立法上解决的对策是统一规定各致害情形时的责任,即首先区分维护瑕疵和设置瑕疵,当因维护瑕疵致害时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当因设置瑕疵时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与建设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建筑物等致害时过错的判断标准,应当确定明晰,避免法院判决时无据可依、太过随意。在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中,所有人责任采特殊过错推定原则,对其已尽必要注意义务采严格认定标准,须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失、第三人过错;管理人、使用人责任采用一般过错推定,管理人、使用人只要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即可推翻过错进而免责;建设人、施工人责任采用一般过错原则,以其是否尽到合理的建筑安全义务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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