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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快递途中,商品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5 18:57
标题: 快递途中,商品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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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卖家。
       本案涉及到网购的问题。下单之后,买家都很关注物流信息,总是会盯着卖家发货、快递小哥送货。前几年“双十一”期间,新闻报道某物流货车起火了,上千件货物付之一炬,这个时候买家能不能申请退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双方最基本的义务就是交付货物和支付价款,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物在半路上被烧,意味着卖家还没有交货,相应地,买家自然可以拿回付过的钱。货物被烧或者被损坏,货物的本钱或者维修费由谁承担,就是本条讲到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从时间上看,卖家让快递公司发货,快递公司没有把货物送到买家手上,似乎这笔费用可以让快递公司承担,而且如果卖家把发货说成是已经交货,买家还能申请退款吗?
       我国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在网购时,卖家选择通过快递物流交付货物的,买家签收时间才是交付时间,也就是说,买家签收以后卖家才算是完成交付义务。货物在半路上被烧,卖家之前的发货行为不属于完成交付义务,其应当自行承担货物的本金,买家仍然可以申请退款。
       除了发货环节,收货环节可能也会产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比如2020年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很多居民楼、商户楼、办公楼都不允许快递员把快递送到收货人手里。于是,快递员会用短信、电话通知收货人下楼到某某柜子里拿,这些柜子有上锁的,也有不上锁的。从快递被放到柜子里,到被收货人取回前,这段时间里,快递很可能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如果某些人顺手牵羊,收货人没有收到货,快递员又已经通知过收货人,买卖双方就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比如杭州某地的公安曾查处过这样的案件,某个网络主播看到没上锁的快递柜,好奇别人用快递买了些什么,偷偷把这些快递带回家,觉得有用的就留下,没用的就扔掉。这个案件的背后,就会有许多卖家和买家协商谁来承担风险。本条对交付时间的规定能够解决这样的纠纷,卖家没有让收货人当面查收,而是通知收货人自提货物,货物所放柜子也没有上锁,如果无法证明签收时间的话,按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的规定,理应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行承担货物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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