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大同沪行众筹汽车销售诈骗案的民事赔偿何时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1-1-27 10:53
标题: 大同沪行众筹汽车销售诈骗案的民事赔偿何时了?
日前,一则雪佛兰芦笛4S骗钱卖车的消息出现在某贴吧。大同法制网初步了解,此事曾在2016年前后轰动一时,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城民初字第2888号公开显示信息,大同市鑫鑫芦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晋城市沪行众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晋城市沪行众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作为被告曾被多名大同的消费者起诉,但因此案件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有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确定本案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才能依法准确作出裁判,当时被驳回起诉。
文书信息显示,2015年6月18日原告到被告鑫鑫芦笛公司处购买汽车,在被告鑫鑫芦笛公司的强烈引导下选择了金融购车方案并当下向其交付购车款四万元。交付款项后,被告鑫鑫芦笛公司于次日安排原告与被告晋城市沪行众筹大同分公司签订了《消费购车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被告晋城市沪行众筹大同分公司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百天内交付车辆,无奈,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且原告了解到同原告一样类似情形的已达几百人多。
据查询,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范某某在2015年在晋城注册成立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料宣称沪行众筹隶属于上海钰珏集团,2015年3月12日在晋城注册成立,并在太原、大同、临汾、运城等地开设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零售、汽车零配件及饰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他们在明知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已预交4万元、8万元不等现金,100天后可提价值12万元、20万元汽车的低价购车方式为诱饵,与受害人签订购车协议实施诈骗。
经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自2015年5月14日以来,伙同李某、邢某某在大同市注册成立晋城市沪行众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以众筹消费的形式与197名客户签订购车合同,诈骗受害人购车款956万元,2016年6月8日,范某某被抓捕归案。
以上为该公司涉嫌诈骗的相关信息,而从诈骗事件来看,该案已触犯刑法。而受骗的消费者则更为关心这些诈骗者因其行为触犯刑法,受到法律严惩之后,受骗的钱财如何追回。
大同法制网在此梳理一下此案信息。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的规定,这些诈骗者会依法受到惩处,而从民事赔偿来看,此类的侵权应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就有一个无过错推定原则。
说得直白一些,此案中的晋城市沪行众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晋城市沪行众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鉴于目前状态,晋城市沪行众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是假大空的皮包公司,已无力赔偿。另一被告,即大同市鑫鑫芦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案件尘埃落定,也就是进入刑事审判程序之时或者之后,当事人即可启动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案件审理终结,当事人则需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被骗的钱能不能追回,存在三种可能发生的情况:1. 全部追回:如果赃款没有被挥霍,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及时收缴,发还被害人。2. 部分追回:如果赃款被犯罪人挥霍了一部分。3. 无法追回:如果赃款被全部挥霍,公安机关无法追回的,则不能追回。
大同法制网在此提醒大家,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务必了解相关企业和产品的资信情况,以免被小利诱惑,从而导致财产受损。( 责任编辑 薛剑飞)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