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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意外去世,父母向公司索赔 41 万为弟弟买房,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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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7 20:56
标题:
姐姐意外去世,父母向公司索赔 41 万为弟弟买房,合理合法吗
96年出生的女孩洛洛在杭工作三年,自学设计努力做到了一家公司总设计的位置,不论是业务能力还是性格人品均受到公司领导和同事的称赞。
年轻有为,前途无量,但女孩却过得一点不开心。
原因是她背后的原生家庭,长期对她进行的过分的物质索取。女孩也曾不止一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动态,表示:“不想活下去了”。
在2019年10月,女孩因心情不好去钱塘江边散步,却不幸遭遇涨潮意外去世。
此事发生后,女孩家属多次找到公司协商补偿。公司也出于人道主义对家属补偿了6万元。
但在收到这笔钱后,女孩父母再次找到公司,要求公司赔偿41万元,原因是:要给女孩弟弟买房子!
公司负责人对于这样的要求,表示:颠覆三观。拒绝后女孩父母又找了当地媒体进行调解。
此事也被媒体曝光,一时间在网络引起热议。
女孩父母的行为,不必多说,大家自然看得明明白白,但是从法律角度,给大家分析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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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或者41万?)
从法律角度来说,答案很明确: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公司和员工之间,能否构成法律上的赔偿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工伤赔偿;二是侵权责任赔偿。
但本事件中,显然都不符合。
从报道来看,女孩是因为心情不好去江边散心不幸发生意外,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出行,也不是执行工作任务,并且从调解视频各方描述来看,女孩母亲与女孩弟弟的聊天记录也显示,女孩母亲认为孩子是自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所以,公司在此事件中,没有赔偿责任,但是出于公平责任的考量,或者作为人道主义补偿是可以,也体现了一个企业应有的担当和责任感。
所以个人认为,公司先前给予的6万元补偿已经“仁至义尽”,而女孩父母的“维权”行为,个人认为根本不需要什么所谓“调解”,并且如果女孩父母因此去公司闹,造成了公司经营受阻或受到损失,公司倒可以依法维权。
2、遇到女孩这种情况怎么办?(法律不支持无限度的赡养、扶养义务!)
很多人提到:如果遇到女孩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根据女孩洛洛在社交平台发布的动态来看,面对父母无止尽的索取,她无奈又无助,只能在不断回应索取的过程中自我折磨。
那么,孩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难道就是任由家庭不断不合理的压榨索取吗?
当然不是!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这种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但显然,义务范围是有限的,也是有条件的。
就拿姐姐扶养弟弟来说,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是有限定条件的:
兄、姐自身有负担能力;
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
弟、妹未成年。
本事件中,让女孩倾尽所有给家里父母、给成年的弟弟,自己连双鞋子都犹豫不敢买,明明是高薪职业却跟朋友倾诉自己身上已经没有钱了——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仁义道德!
所以,当遇到事件中女孩洛洛的这种情况,对于家庭无止尽无限度的索取,请勇敢拒绝,不要一次又一次无底线的退让,也一定不要自我折磨,必要时及时找朋友或者心理医生寻求帮助。
最后,希望逝者安息,也希望来生她可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和真心爱她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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