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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解读:女子群内骂“草包书记”被跨市铐走,行拘处罚合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7 21:02
标题: 法律解读:女子群内骂“草包书记”被跨市铐走,行拘处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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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贵州贵阳的任女士,因为在微信群里说了一句话,竟被“跨市拘留”。
       任女士居住在毕节市某小区,该小区物业存在管理问题,但是在现物业公司试用期满业主渴望更换新物业公司时,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委员会便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正式的物业合同,让业主非常不满。
       而任女士作为业主,在业主微信群质疑此事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当时也同在业主群的洪山街道兰苑社区支书刘某对其质疑回应道:“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居委会的事”。
       任女士认为刘某的回复在混淆视听,于是将其回复截图发到业主的一个维权群,并在下面跟了一句“看这个草包支书怎么说的”。
       就因为这句话,刘某向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报了警。
       任女士被毕节市的民警历时4小时,从贵阳市用手铐铐到毕节市,并对其处以3日拘留。
       与此同时,据任女士描述,该支书刘某的丈夫是当地的一名警察,目前,任女士已经提起了行政复议。
       根据最新消息报道:毕节市公安局日前已撤销对于任女士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涉及派出所所长和办案民警已停职接受检查。刘某其前夫确为七星关分局民警,但二人已离婚。对于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问题,七星关区纪委监委已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
       在此事件中,引起热议的两个关键法律问题在于——
1、骂人“草包”是否构成侮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
       所谓辱骂他人,通常是指用粗野或者带有恶意的话去谩骂、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对于公然的标准,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
       在本案中,任女士确实在微信群里骂了刘某是“草包书记”,而且是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里公然辱骂,任女士的行为确可能使刘某的人格受到践踏、名誉受到损毁。
       但是综合事情的全过程来看,任女士在行使自己的业主权利时质疑刘某的不作为,一句“草包”是否会给刘某带来他人评价的降低无从可知。
       所以即便她的行为存在侮辱性质,但是也不至于上升到需要用行政手段比如“跨市行拘”、“拘留3日”等解决此类民事纠纷。
       同时,通过检索民事案件也可以发现,说别人“草包”这种行为,在侵权纠纷类案件中,很多裁判观点认为:不构成侵权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
       所以,对于这种情节特别轻微的行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时,是否也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再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呢?

2、若刘某丈夫参与此事件,是否涉嫌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滥用职权罪要符合三个条件: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
       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
       造成重大损失
       如果刘某的丈夫真的向他的同事“打了招呼”,要求依据这句“草包”处理任女士,任女士最终被拘留的话——满足了前两个要件。
       但至于“造成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结合本案,此事件被放到互联网上持续发酵,致使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遭受质疑,如果刘某的丈夫真的存在上述滥用职权行为,那么一旦被查处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那么也将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受到法律制裁。
       前有“掌掴书记”、现有“草包书记”,如何对待群众之骂,检验了“人民公仆”的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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