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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举报领导黑暗管理,被公司以诽谤他人辞退,不违法?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7 21:57
标题: 举报领导黑暗管理,被公司以诽谤他人辞退,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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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公司散播消极、负面信息,不利于公司的团结稳定,是企业管理的红线,对于散布不利言论的员工,企业大多会直接辞退。
       但司法实践中,企业辞退这类员工,产生劳动争议很可能被判定违法解除,一方面是用人单位没有相应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一方面是员工散布消极言论不好举证,即使有录音也不好界定这些言论造成了多大的不良影响。

举报领导黑暗管理被辞退,解除违法吗?
       张某是某公司环卫生产部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至2021年2月28日,尚某是生产部组长,杜某是生产部部长。
       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诋毁、污蔑公司,损害公司形象,诽谤他人,恶意散布不利于公司团结稳定言论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管理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全体员工公示。
       2019年3月,公司收到匿名举报信,内容如下:汤总您好,请你在百忙之中管一下环卫生产部管理黑暗,组长基本请吃喝得来的,不请吃喝就会找茬,组长管那几个人,不干啥活,他们是公司的寄生虫。
       经过公司纪检组调查,举报信中的情况不存在。
       2019年4月18日,张某写了一份悔过书,载明:我是生产部员工张某,关于3月匿名投诉组长尚某,事后深深感到后悔……,悔过书中张某深刻反思了自己的错误,并向组织道歉。
       4月22日,公司通过工会同意后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在职期间诋毁、污蔑公司,损害公司形象,恶意散布不利于公司团结稳定言论,严重影响组织团结,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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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张:
       张某先后在2018年及2019年多次通过向公司总裁信箱投放小卡片、小纸片、投诉信等方式恶意投诉尚某,主观恶意特别大的言论,经公司纪检组调查,其投诉情况均不存在,其本人承认不实投诉内容,书写了悔过书,其行为对尚某身心及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

张某主张:
       悔过书是在生产部长杜某诱导恐吓下书写,是为了获得宽大处理,公司提交的三份举报信不是其作出的,其仅投过一次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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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审理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相关举证,可以认定张某存在恶意不实举报行为,且该行为对被举报人正常工作及公司生产管理秩序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张某称悔过书是在杜某诱导恐吓下书写,但其提交的举证无法证实杜某对其存在诱导恐吓行为,故该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张某通过公司举报信箱渠道匿名举报,该举报行为及内容受到公司调查,不可避免会造成更大范围人员知晓该内容,张某的不实举报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匿名举报然后实名悔过,其行为于常理不符,张某主张是在诱导恐吓下写的悔过书,其实是有一定可信度的。
       更多人愿意相信,张某举报属实,但公司偏袒管理者,诱导张某写下悔过书。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官司败诉后都抱怨法律不公平,只保护部分人的权益。
       法律的公平体现在双方都懂法的基础上,懂法的人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懂得防范风险和证据收集。
       上述案例中,从制度规定、解除程序、举证等方面来看,公司的法律意识非常强,对于风险意识欠缺的企业,遇到同样的情形大概率会败诉,一个违反制度被开除的员工,跟公司打赢官司又回到公司上班,对于企业管理的影响无疑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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