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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借条中“有钱了再还”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来看法院怎么说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8 19:19
标题: 借条中“有钱了再还”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来看法院怎么说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1-28 19: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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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借条中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期限,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
       而实际生活中,很多亲友之间的借款行为,通常会口头说一句“有钱了就还”,那么如果将这项约定写入借条(或还款协议)中,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本文通过一则法院判例,来为大家分析解读——

案情经过:
       老柯和老朱是朋友关系。2014年老朱因为生意周转困难于是向老柯借款4万元,双方订立借条,约定了利息等情况。
       由于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老柯可以随时向老朱主张还款,但是在老柯上门要债时,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双双进了拘留所。
       经过派出所协调,双方就原先的还款协议,达成了新的约定事项——对于还款期限约定了:什么时候有钱了什么时候还。
       此后多次催债均无果后,老柯将老朱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本金和相应利息。老朱则辩称双方已经重新约定了“有钱再还”的协议,而如今债务累累无力还款。
       最后,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原告老柯的诉讼请求。
       这是为何呢?

争议焦点:
       (1)首先是,当事双方重新约定的“有钱再还”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双方对于借款事实及利息均无异议,而双方重新达成的“有钱再还”的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约定意思明确,因此合法有效。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当事双方对于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因此,原被告双方在派出所达成约定时,该附条件就已经生效。
       (2)其次,关于“条件成就”和“举证责任”。
       从条件成就来看:
       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从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来看,“有钱”是“偿还”的条件。
       所以,此时原告对于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请,应举证证明被告具有还款能力;而被告也应举证据证明自己不具有还款能力。
       在本案中,原告老柯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老朱具有还款能力(比如在协议达成后又添置了财产或者存在高消费的情形等);——条件未成就
       而反之被告老朱则出具了证据证明自己目前不具有还款能力(自己涉及多起借贷纠纷官司,且有的已经进行执行阶段);——条件未成就
       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老柯的诉请。

结语: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借条明确约定“有钱了再还”,或者借条完成后又新增约定“有钱了再还”,该约定显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时债权人只能在取得债务人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据之后,才能另行主张债权。这也给广大债权人提了醒,对于此类约定应当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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