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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事打耳光后还手被公司解雇,法院:本能应激反应不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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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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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事打耳光后还手被公司解雇,法院:本能应激反应不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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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殴打他人、斗殴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所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都有这样的条款规定。
这属于合理合法的制度条款,但实践中单位以此解雇员工,依然会发生劳动争议,而且往往败诉的是企业。
一部分原因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未向劳动者公示等,导致制度不能成为有效依据,还可能是认定员工斗殴情形有争议或举证不利等。
被同事打耳光后相互推扯,单位以斗殴辞退违法吗?
小王2014年4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小王签订合同时阅读公司《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
《员工手册》第99条严重过失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工作期间,与同事、客户发生争吵或与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者”。
2019年9月29日19时许,公司食堂内,小王与同事“王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言语不和相互争执,王姐一时过激打了小王一记耳光,
小王情绪激动起身推扯又被退落倒地,后被其他同事拉开。
小王报警称自己被打了,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和解,上述事实有监控和调解书为证。
2019年10月,公司经工会同意后,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上班时间与同事发生争吵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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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用工管理权,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与同事王姐在工作期间因琐事发生吵打,该情形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第99条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小王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小王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小王被同事王姐掌掴情绪激动,起身推扯,又被同事王姐推落倒地,后被其他同事拉开。
小王情绪激动、起身推扯的行为,是本能的应急反应,不能认定为与同事王姐斗殴,公司以小王“在厂区内打架斗殴”、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
小王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小王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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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470.16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
被同事打耳光后还手被公司解雇,法院:本能应激反应不算斗殴
打架斗殴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法律文件为准。
上述案件中,小王报警后双方达成和解,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双方言语不和相互争执,王姐一时过激打了当事人小王一记耳光”,并未认定双方斗殴,所以不能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员工之间打架,除了对斗殴行为进行认定外,还应当对事件的时间、地点认定清楚,有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员工在公司年会上喝醉酒打领导,被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雇,最终法院判定违法解除,原因是该员工打领导并不是上班时间,地点是在年会酒店,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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