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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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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9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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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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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不时会碰到熟人搭顺风车的情况。本来是出于好心,可一旦路上因为紧急避让突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受伤,那么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由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紧急避险需要以下条件:
(一) 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已威胁到上述合法权益的安全。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危险、饲养动物导致危险等。
(二) 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如危险尚未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再适用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因为紧急避险中危险的原因可能来自自然原因,没有制造者,也可能有人为制造者,但紧急避险不限于指向危险制造者。
(三) 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依交通行为人的一般技术水平标准,本可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达到避险目的,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却远远超过了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则避险人仍需负担赔偿义务。
(四) 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如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生命,为了保全自己运载的少量货物而损害国家重要资财等都构成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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