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企业上班,最近身体不太好,因生病,单位给了3个月医疗期,我在医院治疗了3个月,医疗期满后按要求我需要回单位上班,但我的病还没好。我不想回去上班,想等病好后再说,可是单位办公室人员也不太清楚法律规定,他表示总不能长期请假吧。请问,我还能否接着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有什么规定?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具体的医疗期计算方法还要结合工作年限。你可以对照以下规定计算你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医疗期的期限是与实际工作年限相关的。可参照上述规定确定自己可享有的医疗期间,若医疗期未满的,可向单位继续申请剩余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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