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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年会抽中11万大奖,公司事后不兑现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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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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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30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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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年会抽中11万大奖,公司事后不兑现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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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年会抽中大奖,公司事后不兑现是否违法?
李某2017年8月入职深圳某通讯设备公司从事前台岗位,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4500元。
年底公司举办年会,参会人员包括公司的76名员工,以及一百多客户和供应商,年会中李某抽中了110000元大奖。
李某中奖后公司的管理层人员上台向其颁奖,公司的相关宣传新闻上也记载了该奖项系员工大奖,并使用当晚的影像资料作为公司的宣传素材。
公司在年会后通过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了奖金的一部分,即20300元奖金,其余部分未支付。
2018年4月25日李某离开公司,对于离职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李某主张是公司以工作不积极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未辞退李某,是其自动离职。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奖金差额,仲裁未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的诉讼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奖金差额90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支付律师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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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称
该笔奖金面向的群体是年会当晚所有的与会人员,并非李某主张的仅面向内部员工的年终福利,公司发放该奖金的行为应定性为赠与,系无偿合同,公司可以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而撤销该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李某提交的网页资料、年会视频、年会流程细节、微信聊天记录等,可认定110000元奖项为员工大奖,公司虽对其举证不认可,但未向法院提交反证,且李某所提交的举证已经过公证,法院予以认可。
用人单位在公司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故公司仍应支付李某奖金差额8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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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解除赔偿
李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单方解除,公司主张李某系2018年4月26日自动离职,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故法院视为由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
关于律师费问题
据李某提供的律师费发票,法院确认其因本案件支付律师费8000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李某的胜诉比例,以不超过5000元为限,公司向李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奖金差额897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律师费5000元,互诉受理费各5元,由公司负担。
上述案例中,公司主张年会抽奖奖金属于赠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根据年会流程、年会视频和宣传影像资料都记载了该奖项系员工大奖,所以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撤销。
关于律师费,并非打赢了劳动官司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律师费,这只是深圳有特别规定,其他地区是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律师费的,对于比较困难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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