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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30 17:56
标题: 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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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商品和服务层出不穷,其推广及销售的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明星代言这一方式,那么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据事实介绍商品,不能为自己从未使用过的产品代言,同时由于代言虚假广告已被处罚未满三年的代言人;
  不允许其代言广告。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还代言,并造成了消费者损失的,应与广告主、发布者、经营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过错体现了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人主观方面最基本的道德评价,严守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以共同过错作为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既可充分救济受害人,填补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害,又能起到制裁违法行为和预防侵权发生的作用。
  我国现行法规并未给“代言”下定义,而根据我国新华词典,代言是指代表某方面发表言论。明星代言广告时,并不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传声筒,明星更多的是以自身的信誉独立地发表意见,根据“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明星显然应该为自己的独立判断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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