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有个员工在工作时操作机器的时候割伤了手,后来发现他上班之前喝了不少酒,他这个还属于工伤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因此,醉酒确实是法律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果系因醉酒导致的职工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同时也需要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等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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