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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人影视字幕组”为啥会凉?将面临什么处罚?听律师说法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4 19:51
标题: “人人影视字幕组”为啥会凉?将面临什么处罚?听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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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在盗版美剧中经常出现的那个“人人影视字幕组”,如今彻底“凉凉”了。
       近日,上海警方成功侦破“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抓获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4名,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消息一出,引起全网沸腾。不少网友感到惋惜和不舍,认为“人人影视字幕组”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多元文化的渴求。但必须知道的是,再受用户欢迎,法律底线也不容逾越。
       “人人影视字幕组”是在“用爱发电”,没有向用户收费,这也犯罪?
       答:案涉网站(APP)未向终端用户收费,依然有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罪的主观要件,未向终端用户收费,但他们通过广告等获得了收入,也属于营利。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捆绑第三方作品”“获取广告服务费”“收取会员注册费”等行为列入“以营利为目的”的范围。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未向终端用户收费,但如果存在获取广告服务费或收取会员注册费等行为,依然有可能构成犯罪。

       “人人影视字幕组”是用户观看海外影视剧的主要渠道,这些作品都没有在国内“上架”,这也可能犯罪?
       答:案涉作品虽未在国内“上架”,但仍受我国法律保护,也可能构成犯罪。
       著作权虽然具有地域性,但如果有国际条约、双边条约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则外国国民在创作完成的作品也受到我国的承认和保护。目前,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TRIPS协定,因此,我国有义务向这些条约的受益者提供保护,即使他们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虽非成员国国民,但在成员国有经常居住地的人;二是外国人作品在中国首次出版,无论该外国人是否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是否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有惯常居所,该外国人作品都可以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三是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如今,绝大部分国家都成为了《伯尼尔公约》的缔约方。因此,案涉作品虽未在我国“上架”,仍然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然应当予以打击。

       即便是盗版,侵权了赔偿就行,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若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此案目前公布的情形而言,犯罪嫌疑人梁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了复制发行行为,刊载影视作品20000余部(集)远远超出“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千张(份)以上的”,构成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犯罪嫌疑人“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的行为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情况查实,或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或许部分人已习惯享受“免费”的“视觉盛宴”,但放纵侵权行为,既是对版权的漠视,也是对内容创造者的伤害。随着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影视剧盗版时代终将落幕。所以,不用再感慨“爷青结”,要知道,盗版视频终“凉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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