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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经典“粪坑案”:判断正当防卫,要避免做事后诸葛亮!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4 20:31
标题: 经典“粪坑案”:判断正当防卫,要避免做事后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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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今天我们来讲一个罗老师分享过的,叫做“粪坑案”的正当防卫经典案例。上个世纪80年代,妇女干部王某冬天的时候骑自行车回家,在半山腰遇到歹徒,歹徒想要强暴她,王某发现自己打不过,此处叫喊也没人听得见,于是假装同意,于是对歹徒说:“大哥,这个地方不够平坦,我们选一处平坦的地方行吗?”
       这歹徒一听还挺开心的,王某将歹徒带到一处平坦的地方,然后王某对歹徒说:“大哥,脱衣服”。歹徒一听更开心了,于是赶忙脱衣服,他在脱衣服的时候眼睛被衣服捂住。王某赶紧顺势一推,将歹徒推进了粪坑。
       歹徒拼命往外爬,王某跺了他手一脚,他掉了进去;第二次往外爬,又被跺一脚又掉进去了;第三次往外爬又被跺一脚,彻底掉进去了,最终淹死在了粪坑中。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这自然不必多言。但大家觉得这个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事后防卫呢?有人说踩第一脚属于正当防卫,第二三脚就叫事后防卫,你怎么看?

【律师普法】:
       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再来看看对“事后防卫”的理解:
       事后防卫指的是不法侵害现实已经结束,但是受害人依旧以为不法侵害仍然存在而实施防卫,最终造成损害后果发生。受害人构成事后防卫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呢?
       在上述案例中,不法侵害虽然已经结束,但不法侵害结束后的防卫行为,跟结束前的防卫行为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防卫不适时。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认定为防卫过当。
       也就是说,不要切割来看,要结合在一起来看,不能把它切割成三个行为,要把它看成一个整体性的行为,站在事前一般人的角度,看看你的行为是不是一般人的常情常据。
       设身处地,把自己视为当时的受害人,站在他们的角度去理性看待整个防卫过程。你想一想,如果是你,你把这个歹徒推到粪坑,他往上爬,你踩不踩?相信大多数人会选择踩,甚至还会拿石头砸,但是砸的时候别把粪溅到自己身上。
       这其实就是一般人。要整体化的判断,不要对防卫人太过于苛求。把自己代入一下,开启一般人视野,不要开启圣人视野。因为歹徒爬上来之后,可能对王某再实施暴力,所以我们应当将李某的不法侵害视作尚未结束,正在进行(整体化的不法侵害)。
       所以,此时王某接连几脚将歹徒踩入粪坑的行为依旧构成正当防卫。对于歹徒的死亡,王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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