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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约车被撞误工,索赔停运损失是否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5 19:05
标题: 网约车被撞误工,索赔停运损失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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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今,网约车以其便捷、经济的特点成为人们越来越青睐的出行方式,网约车司机职业也悄然兴起。
       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去一般的车辆修理费、医疗费等项目外,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成为网约车司机事故发生后的主要诉求。
       那么问题来了,停运损失未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该项损失谁来承担?损失金额该如何确定?

案情回顾
       小武是一名80后,紧跟时代潮流,在社区服务中心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经某网络平台注册认证,成为一名“持证上岗”的职业网约车司机,每天跑车能收获三四百的毛利润。在一次接单过程中,与金某驾驶的另一辆机动车碰撞,自己的爱车“受了伤”。
       经交警认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的指导下,双方通过 “快处易赔”就小武的车辆维修损失进行了理赔。经过16天的修理,小武的网约车才修理好。小武想要金某赔偿这16天的停运损失5760元,但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起诉至法院。
       小武诉称,事故发生后,车辆无法营运,因此对方要赔偿他的停运损失。
       金某辩称,小武的修理没有定损单及维修清单,他自己也是从事汽车运输行业,一般类似的事故修理大约只需要4、5天,不认可小武16天修理时间。
       经法院审理,小武提供的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作为一名职业网约车司机的身份,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也是实际存在的。但是原告未能提供维修时间的证明,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不能作为修理结束的时间,且原告的银行流水为原告的营业额,尚需扣除加油费等运营成本。
       审理中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各退让一步,由金某赔偿小武8天的停运损失2880元,双方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侵被侵权人因此受到财产利益损失。
       网约车因事故发生后需要维修,产生了维修期间内的营运利益损失,该种营运利益损失属于被侵权人受到的财产利益损失。但是,认定财产利益损失数额存有一定困难。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从事网约车行业,必须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证照,并按照营运车辆性质投保车辆保险,以此保障从事该行业合法性、安全性。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定损、维修车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索要维修清单、修理费发票等,固定车辆实际维修导致无法运营的事实,并依法提供事发前后一定时间段的网络平台收入明细、银行流水等财产损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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