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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偷拍、偷录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法院一律不予采纳?不一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8 17:36
标题: 偷拍、偷录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法院一律不予采纳?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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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多的民事关系,比如借款金额小且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或者夫妻一方向验证对方有对家庭不忠行为时,通常会采用偷拍或者偷录的方式来取得证明,来为日后“对薄公堂”提供证据。
       那么这种透过偷拍或者偷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呢?
       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在不同情况下,此类偷拍、偷录的证据是否合法。

一、何种情况下,偷拍偷录的证据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才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如果当事人的制作证据或者是收集证据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证据就不能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使用。
       相关案例:王女士因怀疑丈夫出轨,为了搜集证据,在丈夫的卧室床头放置了录音笔,录到了丈夫和其他女性裸聊的语音。其后,王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并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庭审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其中包括:丈夫张某的手机截屏、手机中的录像以及偷录的录音音频等。对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却不予以认可其证据的合法性,驳回了王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被侵害者的非法利益是不受保护的,因而如果制作或者收集证据的行为仅仅是侵害了他人的非法利益的,这种证据可以被采纳。比如,通过偷拍或者偷录的行为举报他人赌博的行为,这种证据将会被法院作为合法证据采纳。
       2、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
       所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法律明令禁止的某类行为的规范,其一般表述是“不得”、“不可以”、“禁止”等,是相对于法律的强制性而言的。
       比如,《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所以,为了搜集他人不忠的证据而侵入第三方住宅的行为,是侵权行为。那么通过此方式搜集的证据,自然不能被当作合法的证据使用。
       3、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有如下几个方面:(1) 违反人伦的行为;(2) 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3) 乘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 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 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 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 显著的射幸行为。
       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有程度上的要求。一般的违反公序良俗取得的证据是否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法官有比较大的裁量权。

二、实践中,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什么时候可以采用?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提到:在判断非法证据时应谨慎为之,以利益衡量原则为标准进行。即对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忽略取证方法的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进行衡量,以衡量的结果作为判断非法证据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则不应判断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简单来讲,除却上述三种情况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之外,在司法界,偷拍和偷录的证据能否被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还需要看“利益衡量”原则。
       即在民事领域中,判断一份证据是否能被法院采纳,除了是否违法之外,还要考虑你违法取证侵害的权益与需要保护的权益比较起来,谁更重要。
       在利益衡量原则下,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什么时候可以采用?
       日常生活中,在公共场合用偷拍、偷录手段取证的行为,法院基本上都是可以采纳的。
       比如,张三借钱给李四,李四耍赖不还钱,由于在借钱时双方无书面证据也无第三人在场,于是张三把李四约出来,在公共场合通过谈话的方式,使李四自愿承认自己借钱不还的事实,并且偷拍取证留存。
       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张三的偷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李四的隐私权,但是和财产权相比,法院一般会认定证据有效,支持张三的举证行为。
       利益衡量原则放在偷拍、偷录场景下如何去运用,还有待司法实践检验。在此还是要提醒大家,“小心驶得万年船”,不管在何种情况下,都要学会搜集并且留存证据,尤其在借贷关系中,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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