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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危机解除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9 19:26
标题: 危机解除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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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作为遗嘱人在紧急的情况下是可以立口头遗嘱的,但是需要有见证人,这样的话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的事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那么在民法典中危机解除口头遗嘱有效吗?

一、民法典中危机解除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危机情况下除口头遗嘱有效,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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