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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配偶去世前房子过户给配偶还是遗产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9 19:40
标题: 配偶去世前房子过户给配偶还是遗产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2-9 19:4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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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是属于不动产之一,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登记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房屋如果是被继承人个人取得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那么民法典中配偶去世前房子过户给配偶还是不是遗产?

一、民法典中配偶去世前房子过户给配偶还是遗产吗
       民法典规定,配偶去世前房屋过户给配偶后,房屋不是去世配偶的,所以不属于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的方式
       1、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2、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3、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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