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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姻保证书怎么写具有法律责任?如何写才有效?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12 16:19
标题: 婚姻保证书怎么写具有法律责任?如何写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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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我朋友跟他老公吵架之后,老公写了一个婚姻保证书,但是后来咨询律师,说这个保证书不一定有效果,那婚姻保证书怎么写具有法律责任?如何写才有效?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有效的婚姻保证书要出于夫妻真实意思表示,还有不违背法律、公序良俗。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婚姻保证书里的不同约定,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姻保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
       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该约定即为无效,因违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姻保证书要具有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文书出具是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保证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三、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
       在签订婚姻保证书此类协议时,如果有下面这些条款,即使双方都签字了,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也可能是无效的。
一、不能约定一方提出离婚的即视为对婚姻不忠
       婚姻自由,离婚时法定人身权利,婚姻存在的基础是夫妻双方的感情,如果双方感情破裂的,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如果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即视为对婚姻不忠,就要付出代价,这种约定明显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但从实务来看,这样的约定真不在少数。
二、约定一方对婚姻不忠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放弃子女抚养、探望权等
       关于对子女的抚养要以子女的利益为核心,法律规定的抚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双方离婚后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更是健康成长的需要,这类条款实际上把子女的利益当成物品进行对价了交换,这种条款当然也是无效的。
三、关于赔偿金额、放弃财产等约定的内容不能导致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否则法院可能依据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进行适当的调整
       虽然目前对于一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而约定的财产处理,大多法院是认可此类协议的效力,但是如果约定了诸如“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一方”等字眼的,从整体上觉得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在实务中这种约定方式,法院基本上都会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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