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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婚放弃房产能要求居住权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15 19:19
标题: 离婚放弃房产能要求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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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中夫妻离婚的原因有很多,不管怎样,夫妻离婚的时候必须去办理离婚登记,还有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可以协商处理。那么在民法典中如果离婚放弃房产是否能要求居住权呢?

一、民法典离婚放弃房产能要求居住权吗
       可以的。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依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协议房产居住权有效吗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对房屋的部分使用权,若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离婚后男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所涉及的房屋赠与系附条件赠与,受赠与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理应保障男方居住权。
       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女方享有房产居住权,但未约定居住权的行使期限,同时约定“男方必须还清全部贷款,双方才可以出售该房产”,结合双方当事人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明确的按揭贷款期限之约定,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有理由相信,居住期限应当与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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