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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参加公司年夜饭遭遇车祸,单位竟说不是工伤,法院怎么判?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19 18:51
标题: 参加公司年夜饭遭遇车祸,单位竟说不是工伤,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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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这个春节,不少人选择就地过年,一些单位也为员工们组织年夜饭聚餐,共享“家”的味道。
       不过,“暖心餐”也可能变成“寒心事”。有人就因为下班后参加公司年夜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进了医院。关于该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出现了分歧。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不服,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请。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参加单位年夜饭路遇车祸,究竟算不算工伤?
       老张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到晚上19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晚上19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老张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老张相继提前下班。不料,老张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不负事故责任。
       后来老张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老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
       然而,某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该公司认为,老张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至晚上19点,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点10分左右,老张系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老张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老张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院:应予认定为工伤,驳回原告诉请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老张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在案证据显示,老张确系经保安队长同意后才提前离岗,并且在工作地点至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要件,老张回家换便服参加聚餐,符合常理,未直接前往聚餐地点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断条件。
       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某保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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