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吴秀波被女友敲诈案宣判:情人索要分手费一定构成敲诈勒索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20 19:08
标题: 吴秀波被女友敲诈案宣判:情人索要分手费一定构成敲诈勒索吗?
(, 下载次数: 146)

       近日,喧嚣一时的演员吴秀波被敲诈勒索案终于尘埃落定,其情人陈昱霖于2018年以曝光二人隐私为由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罚金10万元。
       整理此案的详细过程——
       2011年,陈昱霖与已婚男演员吴秀波相识,后发展为长期情人关系。
       2018年1月至2月间,陈昱霖以其与吴秀波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需要购房为由,向欲于自己分手的吴秀波分两次索要人民币300万、800万元,吴要求陈同意分手并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后,将上述共1100万元钱款给付给女方。
       2018年9月24日,陈昱霖在朋友圈发长文,公布自己与吴秀波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指出吴秀波还与其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8年10月8日,陈昱霖以曝光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亲密照片等隐私为由,向吴索要人民币4000万元。二人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秀波于2018年10月16日向女方转账人民币300万。但陈再次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胁,胁迫吴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
       2018年11月5日,陈昱霖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关押。
       2019年1月18日,陈昱霖父母通过微博发布公开信,称陈昱霖被陷害设计。
       2019年9月,有媒体称,出自吴秀波本人意愿,该案目前有中间人调解,只要陈昱霖家人退还1500万被敲诈去的巨款甚至少还一部分,吴秀波都将同意签署谅解书,这对陈昱霖的量刑将起到良性作用。
       2021年1月底,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朝阳区法院一审做出判三缓三的判决。
       在本案中,案件男主人公吴秀波作为国民度极高的男演员,却在婚姻存续期间做出不忠于婚姻之事,受到广泛议论。案件结束后,和此案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也值得大家关注——

(, 下载次数: 98)

1、陈昱霖敲诈3700万元,为何只是判三缓三?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标准:
       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陈昱霖向吴秀波的敲诈金额不管是4000万还是3700万,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本案中,陈只被处三年有期徒刑且是缓刑,这是多方面因素作用下的结果:
       (1)本案的背景是双方感情纠纷引起的,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
       简单来讲,吴秀波在本案中虽然作为被害人,在感情生活却是过错方,作为有配偶的一方,和陈昱霖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长达7年,这本身就有悖伦理道德。
       (2)陈昱霖属于犯罪未遂
       在本案中,陈昱霖在和吴秀波签订不公开双方关系、私密照片的协议后获取一部分钱财,后虽又要挟吴秀波一次性支付自己剩余人民币3700万,但是此敲诈勒索行为并未完成就被公安局拘捕关押,这属于犯罪未遂,影响了定罪量刑。
       (3)认罪认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陈昱霖虽敲诈金额特别巨大,但是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小,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于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 下载次数: 84)

2、“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
       根据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分手费是一种民间说法,是民间用于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
       (1)主观意愿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强索他人财务的目的。
       分手费的产生一般是双方自愿的给付,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如果双方未一致,一方强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并采用要挟手段的,就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
       (2)法律效力不同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的公私财务,这种行为触及刑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分手费,在双方自由恋爱、均无配偶,约定因恋爱终止而给予的分手费一般有效,如果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一般认定“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一方系遭受“单身”欺诈,而有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该分手费系赔偿损失的,则合法有效。
       在本案中,吴秀波自愿先后三次给付给陈昱霖的300万、800万和300万共计1400万,虽然在要求签订协议时,也以披露相关隐私为要挟,但是吴秀波仍有协商余地,双方在客观上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协议,陈昱霖的胁迫手段无紧迫性,所以属于双方的分手费,而后续陈昱霖要求吴秀波一次性给付的3700万的胁迫程度就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导致双方由“自愿给付”转化为“强制索要”,满足敲诈勒索的定罪条件。
       此案一审结束后,有人提出两人之间的1400万分手费是否需要归还的问题,根据《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的相关规定,这1400万分手费是否返还的决定权在吴秀波妻子手中,不过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吴秀波妻子主张该权利的消息。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