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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从自己工资卡上取走4000元 为啥构成不当得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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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2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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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从自己工资卡上取走4000元 为啥构成不当得利行为?
最近几个月,老李有些烦——工人解除用工关系后,他替工人保管的工资卡上的钱被取走4000元。日前,老李求助:“工资结清了,卡是以工人名义办的,我只能任由他人取钱吗?”
2020年3月,老李在广东承包了一项坡面填平工程,通过熟人介绍从湖南招了9个工人到广东工地。“因为我也是与甲方公司签的外包工程协议,所以就让这9个工人与甲方公司项目部签了用工合同。”
老李回忆,随后他以工人名义分别办了工资卡,“工人自己设了密码,但卡在我这里保管。”2020年4月按阶段验收工程进度时发现,坡面填平效果差强人意,经多次沟通仍然无法达到效果,于是向甲方公司提出与9名工人解除用工关系。
“用工关系解除后,我自己垫钱结清了9个工人的所有费用,共计6万元。”老李表示,之前一个月的工人工资已造册并发给甲方公司,在给工人结清工资时多次强调不要动用工资卡后期收到的钱,“工资卡还没来得及停办,就有人悄悄取走4000元。既然我已事先垫钱结清了工人工资,后期甲方公司发的钱就应该是我的吧。”
老李出示了一份与取走4000元的吴姓工人的聊天记录,对方表示只是暂且借用一段时间。“但如今快一年了,这个人要么不接我电话,要么就说没钱还。”老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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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与吴姓工人的聊天截屏图
联系了吴姓工人,对方解释:“工资卡在我名下,当我发现进了一笔账时就以为可以取一些。”对方承认,自己确实在离开项目时从老李处拿到了应得报酬,“如今手里真的很紧张,等宽松了就还。”
这笔钱一拖就是大半年,老李说:“工资卡确实在他人名下,难道该我吃这个哑巴亏?”
律师点评: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老李能否追回这4000元?他的遭遇又有什么启发?
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勍认为,当用工双方对于支付工资有具体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其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既然老李已经垫付相应工资并将实际情况告知给劳动者,劳动者就应当知道后续进账的款项不属于自己的工资。”刘勍解释,该名劳动者取出4000元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不当得利,老李有权向取走4000元的劳动者追讨该笔款项。
对于用工单位来说,用工时应当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对工资金额、支付方式等予以明确约定。如果用工单位提前预支工资,应当与劳动者事先沟通好,并做好相应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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