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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为爱跳河,女子跟着跳下溺亡,谁为她的死买单?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21 20:22
标题: 男子为爱跳河,女子跟着跳下溺亡,谁为她的死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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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青梅竹马寓意纯真与美好,杨先生与蒋女士便是如此。二人自幼相识、相知相恋,但因家庭原因双方未能结合,不得已分手。然而,两人各自成立家庭多年后仍“藕断丝连”,还商议着各自离婚重组家庭,由此产生争执,发生悲剧。
       为商议结婚事宜,二人闹得不愉快,为安抚蒋某情绪,杨某跳河,女方随即跳下,却因此溺亡,杨某对蒋某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

千里迢迢相约
商议重组家庭酿悲剧
       2017年7月份的一个夜晚,随着“噗通”的落水声,一对男女相继跳入河中。男子得救,女子则永远沉睡在了冰冷的河水中。二人确实是闹别扭的“情侣”,然中间却另有秘辛。
       男子杨某与女子蒋某自幼相识、相知相恋,本是一段美好的“青梅竹马”之恋,可惜造化弄人。因家庭原因二人未能结合,不得已分手,此后,双方也各自成立家庭。然而,即使相隔异地,2015年,余情未了的杨某与蒋某仍取得联系,从此开始了长达5年多的感情纠葛。此后,二人也曾多次相约离婚,再次共同组建家庭,但均未果。
       2019年7月7日,杨某从贵州赶到东莞与蒋某约会。期间,两人又多次商议与各自配偶解除婚姻关系,重组家庭。事发当晚,二人再次碰面,却因商讨此事闹得不愉快。情绪激动的蒋某突然下车,意图在马路上殉情,以表明其对杨某的爱意。但幸好,过路一货车司机紧急刹车,避免了惨剧。杨某也吓得不轻,赶忙安抚蒋某,并将她拉上车送回家。
       当晚23点左右,杨某开车行驶至蒋某小区楼下的河边,二人又说起离婚事宜,继续争吵。激动之下,杨某当着蒋某的面跳河,想用殉情的方式来证明他们的爱情。孰料蒋某毫不犹豫跟着跳了下去。最终,会游泳的杨某得救,而蒋某却溺水身亡。
       事发后,蒋某家人将杨某诉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6万余。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酌定杨某对蒋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理。杨某不服,上诉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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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一词
女方跳河是否存在关联?
       法庭上,杨某表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过失。
       他认为,蒋某已经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自己并未缔结婚姻关系,自己对其不存在法律上的照顾、救助义务。为了平复蒋某的激动情绪,自己才决定跳河。当晚,在蒋某撞车自杀不成后,自己已经安抚好了蒋某的心情,根本不可能意识到她会再次自杀。蒋某跳河后,杨某也尽力上前救助蒋某,因自身乏力施救不成,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救助。杨某认为,自己对蒋某的死亡尽到了足够的劝阻及救助。
       他还认为,蒋某丈夫对其婚外情关系不可能不知道。假若其家属不知情,那他们对蒋某的死亡也存在疏忽。蒋某丈夫应承担30%责任。
       蒋某丈夫奉某却表示,杨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他表示,蒋某与杨某曾多次相约殉情。明知蒋某有殉情倾向,明知蒋某不习水性,杨某仍跳水殉情引诱蒋某跳河,致其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杨某与自己妻子发生婚外情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但杨某对于自身的行为不为之羞耻,反而将责任推诿到家属,完全没有任何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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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过错
杨某被判承担20%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实施了跳河行为,故其对其自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蒋某对杨某感情深厚,案发当晚蒋某情绪十分激动,并作出了撞车的自杀行为,杨某明知蒋某一直存在自杀倾向,应能预见到蒋某存在再次作出自杀行为的可能性。同时,当时河边周围漆黑无人的特定环境,作为蒋某唯一的同行人,杨某应对蒋某负有安全注意义务。
       然而杨某甚至还在与蒋某因感情问题吵架后,率先作出跳河的危险行为,导致有自杀倾向的蒋某跟随其跳河而溺亡。因此,杨某对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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