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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偷钥匙开车撞人,法院判车主和证人连带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21 20:25
标题: 偷钥匙开车撞人,法院判车主和证人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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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离开东莞的曹敏军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只是开车出去聚餐而已,明明自己的新车被人偷偷开走撞坏,是受害者,法院反倒还要判他倒赔几十万赔偿。
       2015年11月的一天,曹敏军开车去与几个同乡在餐馆里小聚,几个人在包房里打牌、聊天、吃饭,中午吃饭时大家一起喝酒喝得兴起,途中餐馆老板裴某借曹敏军的车说临时用下,曹敏军将车钥匙交给裴某,然后因醉酒在包房里睡着了。傍晚被人叫醒时被告知,车子被一起喝酒的老乡彭某偷偷开走出车祸了,撞死了人。几个人赶到现场,曹敏军的小车撞上了一辆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上两人一死一伤,车子前脸撞坏。曹敏军暗自心疼自己的新车,哪知道这是他看自己爱车的最后一眼,此后车子一直与荒草为伍。

初次判决:曹敏军无过错,不用赔偿。
       曹敏军的老乡彭某醉酒驾驶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尽管车辆保险齐全,但司机醉驾加逃逸,商业保险明显不赔,上百万的赔偿就全落在了司机彭某和车主曹敏军身上。死者家属和伤者起诉保险公司、曹敏军和张某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了12万的交强险后脱身,曹敏军也抗辩称自己无须赔偿,称张某是私自偷开车辆,曹敏军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开庭时曹敏军申请人证人出庭作证,一个证人是一起聚会的另一老乡,第二个证人是餐馆老板裴某,二人均陈述曹敏军喝醉后就睡了,对彭某偷拿车钥匙不知情,法院据此认定,曹敏军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变故:追加证人为被告,案件发回重审
       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入狱,而且明显无赔偿能力,原告想要拿到赔偿只能指望车主承担责任,原告一方对车主曹敏军不承担责任不服提出上诉,而二审时原告一个举动改变了本案走向。原告申请追加一审时的证人,也即餐馆老板裴某为被告,理由是作证时说了一句话“将车钥匙扔在桌面上…但不清楚曹敏军有无听到”,原告认为证人自己说的他乱扔车钥匙,未妥善交还,导致车辆最终被彭某拿到钥匙,也有过错。在专业角度说,原告这一步走得很聪明,当然证人随意说话,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坑。随后东莞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曹敏军对钥匙管理未尽责,与餐馆老板连带承担20%责任
       案件回到起点,曹敏军以为只是再走一遍程序,但结果让其吐血。重审时围绕车钥匙问题反复调查,餐馆老板裴某借车后是否交还钥匙?是否交接到位?各方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还专门调取了交通事故案卷并专程去看守所提审了肇事司机彭某。但无论交警笔录还是司机彭某的陈述,均无法查清彭某偷偷拿到车钥匙前钥匙是由谁保管的。
       曹敏军坚称自己将钥匙给裴某后直到事故后被人叫醒都没见过钥匙,裴某则称已将钥匙归还,都放桌面上还叫了你了,当然是还了。法院也认为无法查清这一细节,但不耽搁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一个说还了,一个说没收到,反正钥匙当时就在你们两个其中之一,你们两个作为整体共同承担20%责任。
       上诉→申诉→抗诉→再审,广东省高院检察院介入
       重审判决后,曹敏军和裴某双双上诉,裴某也是欲哭无泪,自己只是出庭作了个证,结果变成了被告,还要赔上几十万,冤得不能再冤了。曹敏军也不服,除了认为钥匙没有效归还,还认为钥匙算是个人财物,就算放在身边,别人趁我不注意偷拿属于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已经与钥匙放在哪里没有无因果关系,别人要偷,放在口袋里也会被偷走。
       前几次开庭曹敏军没请律师代理,重审判决一出就找到我要我代理二审,我看案情也觉得一审判决有问题。经过二次审理,案情已经比较清晰,唯一说不清的是钥匙被彭某拿到之前由谁控制,谁应该承担这段时间的保管义务。经过客观分析,再加上举证责任规定,我认为应该由裴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裴某说他归还了,那你要举证证明。而一审法院却就这么捏在一起判,反正就是你们二个之一,一起判总跑不了,是谁的责任才能判谁承担赔偿,这样事实不查清就要求二个人都承担责任,原告可以这样提,法院却不应该这样判,查明事实是判决的基础。遗憾的是二审还是维持,说真的对结果我很失望。
       此后数年,曹敏军继续申诉,先是被广东省高院驳回。转而向检察院申诉,期间同我沟通过几次,我也尽力提些意见。功夫不负有心人,东莞市检察院审查案件后也认为属于错误判决,于是正式介入,提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随后广东省高院指令东莞市中级法院再审。目前再审已经开庭,至于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简评:
       本案一波三折,从案发至今已历时6年,改变了多个个人和家庭的人生轨迹,肇事司机、车祸受害人、车主曹敏军都是受害者,还有那个餐馆老板,从证人变成被告,更加让人无语。酒驾害人,害他人也害自己。
       另外,从本案法律上说,一审判决理由太过牵强,查不清就二人连带赔偿这是没道理的。个人认为,行责自负是最基本的行为逻辑。禁止游泳,结果私自下河游泳淹死了;偷开他人的车,结果翻车了;禁止爬树,非要上去结果摔伤了等等,都应属于行责自负范围。在本案中,彭某偷拿车钥匙时曹敏军处于醉酒沉睡状态,就算车钥匙放在口袋中,实际上也无法阻止彭某偷拿钥匙。在因果关系认识中,有一种认为是独立的主动选择行为会中断原本的因果关系,其他存在若对这一主动选择没有影响,此存在与行为选择及其后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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