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卖家发货时成立,这是对民法典的误解,这样的单方提示,是无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乍一看,该条款似乎赋予卖家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决定权,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民法典是一般法,《电子商务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和一般法的适用原理,特别法优先适用。网上购买商品是电子商务交易形式,首先要适用《电子商务法》,因此买家下单付款,买卖合同就成立,“合同自卖家发货时成立”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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