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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飞舞的5.20,是恋爱,还是情劫?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0-5-15 15:06
标题: 飞舞的5.20,是恋爱,还是情劫?
   又快5.20呀,我爱你的词汇又将漫天飞舞。为博恋人一笑,在恋爱期间互送礼物、互赠钱财的现象已相当普遍。恋人因为关系亲密,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而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纠葛也可能随之而来,情人也有可能变仇人。以下分享三个案例,给大家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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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还可以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小红和小明原为一对情侣。基于爱意,小明在恋爱期间向小红送出很多礼物,如项链、包包等,还在小红购买衣物、外出就餐时为其买单。在小红的生日、纪念日、“情人节”等特殊的日子,小明还通过微信向小红转账520元、1314元等金额的钱款,小红均予收取。随着感情加深,小明还书写一份《赠与书》,载明将其个人购买的位于X小区的房产赠与给小红的内容。后二人因故感情恶化导致分手,小明要求小红退回其收取的礼物,并返还其收取的钱款,小红则要求小明按照《赠与书》的承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小明在恋爱期间购买项链、包包等礼物送给小红,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账特殊金额的钱款给小红,及为小红买单等,均属于基于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小红已经收取礼物及钱款,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即赠与已经完成。小明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也未举证证明财物系基于结婚前提而交付的彩礼,其要求返还财物没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小明虽书写《赠与书》,作出将房屋赠与给小红的承诺,但因房屋作为不动产,赠与不以交付为准而应以登记为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小明享有任意撤销权,现小明要求撤销赠与,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小红要求过户房屋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点评:男女在恋爱期间,特别是生日、节日、纪念日之际,经常会赠与对方一些礼物,平常也会为对方承担一些生活消费支出。但在感情恶化、分道扬镳之时,要求对方退回礼物、返还钱财的案例并不鲜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认为恋人之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属于一般赠与。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消费性的赠与、礼节性的馈赠或购买生活用品等均视为一般赠与,一般不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在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送礼之前先想好,送出之后就别后悔。此外,因房屋是不动产,赠与房屋应办理相关登记等手续,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前,不能视为赠与已经完成。

  二、恋人非婚产子,非婚生子女享有什么权益?

  基本案情:张小某的母亲张某与王某曾为恋人关系,其后二人并未登记结婚。张某于2016年生育一子,取名张小某。张小某以王某拒不支付抚养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以无法确定张小某是否为其亲生儿子为由,申请法院就其是否与张小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南宁市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王某为张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亲子鉴定,可以认定王某与张小某之间是亲生父子关系。张小某虽为非婚生子,但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王某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综合考虑到王某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判定王某每月支付张小某生活费850元,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并凭有效票据由王某负担一半,教育费按张小某居住地段学校正常教育费用由王某负担一半,以上均至张小某能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无法确定亲子关系或对亲子关系存疑的情况下,亲子鉴定是认定亲缘关系的有效手段。张小某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并不影响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王某向张小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体现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三、多次向恋人转款,是赠与还是借贷?

  基本案情:小芸与韦先生原为恋人关系。2015年5月,小芸因在韩国学习美容,购买仪器钱不够,让韦先生向仪器商转账支付1万余元,后小芸仅偿还了部分钱款;2016年期间,韦先生先后向小芸微信转账1000元、银行转账3万余元,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曾提到借期3个月,月利率2%的内容。后双方因感情问题分手,韦先生以小芸拒不偿还借款为由,将小芸诉至法院,要求小芸偿还借款本息4万余元。小芸则主张,其与韦先生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诉讼的产生是由于二人分手后,韦先生多次纠缠小芸未果,其故意通过诉讼手段来打击小芸。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先生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其向小芸转账的事实;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包含小芸身份证正反面、车辆行驶证内页、银行卡照片等信息,与小芸的身份及银行卡信息相符,可以认定该微信账号系小芸使用,及双方的借款合意。据此,法院认定韦先生与小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并判定小芸偿还韦先生的借款4万余元。
  法官点评:小芸与韦先生虽为恋人关系,但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并不必然认定为赠与,如双方确实存在借款的合意,又有证据证明钱款的交付,则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定要件。同时,因恋人关系的特殊性,双方在约定借款时,应更加注重证据的留存。特别是通过网络聊天平台如微信、QQ等约定借款,或通过网络平台如微信转账、支付宝交付借款的,更应注意保留证据,最好是在线下形成书面凭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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