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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可以找对方赔偿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24 17:45
标题: 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可以找对方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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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很多旅馆提供无偿保管物品的服务,那如果物品丢了,旅馆要不要负责任?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而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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