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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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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警
时间:
2017-9-11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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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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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即委托人的单方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1、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
2、委托书中不得含有委托设立遗嘱、赠与等依法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内容。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或在线办理。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中国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提供护照);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其A4复印件一份,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A4复印件一份;
4、委托书中涉及房产处分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委托人是夫妻关系的,需提交结婚证,房产证(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票,房屋权属档案查询证明等),如结婚证为异地民政部门颁发,需提交结婚证公证书或本人在津人事档案存档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2)委托人是异地户籍单身人士的,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单身公证书和房产证(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票,房屋权属档案查询证明等)及其A4复印件一份;(3)委托人是离异后单身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房产证(可根据要求补充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权属档案查询证明等)及其A4复印件一份;若约定不明或在法院调解书中没有涉及处分财产的,可根据公证员要求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或需前妻(前夫)到场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异地离婚人士需提交离婚证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协议公证书及离婚后未再婚公证书及其A4复印件一份;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房屋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
监护人申请办理以处分被监护人所有的房屋内容的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以及被监护人的所有监护人对于因此处分被监护人房产但不损害其利益的保证书;
5、委托书文本: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委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受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委托内容,如涉及房产的,房屋的基本情况(但涉及的房屋尚未确定的除外);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期间;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等;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及签署日期。
6、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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