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老太太买肉摔伤怪谁?法院:脚底挂肉者和菜场需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26 17:44
标题: 老太太买肉摔伤怪谁?法院:脚底挂肉者和菜场需担责
(, 下载次数: 33)

       老年人出门买菜,菜市场人多物杂、地面湿滑,发生意外伤害的事件较多如果老人在菜场买菜摔倒。菜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老太在菜场买菜时踩到肉块跌倒,导致骨折,老太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身体权纠纷。

案情回放
       百姓菜场由上海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开发及管理,贾老板在该市场租赁摊位经营肉类买卖。
       2019年冬天,李老太去百姓菜场买菜,经过卖肉摊位前,脚底踩到肉块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肱骨骨折。关于赔偿,几方协商无果。李老太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 下载次数: 27)

庭审交锋
       经鉴定机构鉴定,李老太因摔倒至右肱骨外科颈骨折伴大结节撕脱性骨折,经行手术等治疗,现右肩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
       贾老板辩称,不同意李老太诉请。李老太是在公共场所摔倒,距离其摊位有距离,且摔倒时本人不在场,黄某帮其照看摊位。
       上海农场市场管理公司辩称,不同意李老太诉请。菜市场地面情况与其他地方不同,李老太具有多年生活经验应当清楚,李老太在行走时应当注意路面情况。但李老太在行走时环顾市场,并未看脚下的路,应当对自己的摔倒负主要责任。
       其对市场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事发菜场的地砖是防滑地砖,在过道上也都放置了警示标志,还有保洁人员会及时清扫地面,事发当天天气良好,市场整洁,地面无积水。
       此外,监控录像显示李老太踩到的物品是从黄某脚底掉出的,黄某是主要的侵权责任人,即便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是补充赔偿责任。
       黄某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菜市场是公共场所,地面脏且湿滑,即便踩到东西也无法知晓。李老太进入菜市场后就摔倒了,摔倒的位置距离摊位有一段距离,是李老太自己走路没注意才摔倒的,其并非侵权人。

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导致李老太摔倒的肉块是从黄某左脚脚底带出,而且该肉块也曾致黄某左脚打滑,但其并未加以注意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清除,导致李老太踩到该肉块后摔倒受伤,黄某对李老太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农贸市场管理公司作为事发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与摊主签订有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不允许商户跨摊位经营,不允许摊主在摊位前的窗台进行操作。但从监控录像中可见,黄某等人在窗台上进行操作并频繁在摊位和窗台之间走动,期间未有市场工作人员加以制止,因此上海农贸市场管理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对李老太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李老太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菜市场有其不同于一般公共经营场所的特殊性,除人员流动性较大外,亦容易产生异物残留的情况,故李老太在市场内购物理应更为谨慎注意,但事发时其却未注意脚下情况而摔倒,为此李老太自身应负相应的责任。
       法院根据原、被告过错情况酌定,对于李老太的人身伤害损失,黄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农贸市场管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综合认定李老太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其中黄某应承担5万余元,上海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2万余元。

(, 下载次数: 34)

法官提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告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一方面应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保障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形应及时修复,避免更大的损失。另一面也应约束被管理者的行为,防范事故风险。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