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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2岁孩子为改名起诉父亲,法院这样判!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2-28 19:12
标题: 12岁孩子为改名起诉父亲,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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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岁的小向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父亲向某云,将自己的户籍登记姓名,由“向某某”改为“郑某某”。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姓名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向某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小向将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被告向某云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向某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某云与郑某在2011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向由郑某监护抚养。郑某在向某云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小向的名字变更为母姓。2018年12月,向某云得知小向的名字已由“向某某”改为“郑某某”,遂将小向的名字改回“向某某”。
       但是,在2014年9月至2020年7月间,原告小向一直使用“郑某某”的名字参与多种校外培训,并参加数学、征文、美术、主持、拉丁舞等方面的国内、国际比赛,获奖30余次。诉讼前,原告小向被多个组织其参赛的培训机构书面告知,由于其姓名由“郑某某”变更为“向某某”,可能导致其以往的奖项和成绩无法被识别,不能继续参加相关更高层次的比赛,不能继续参与教育宣传片的拍摄和出版等。名字的更改对小向的学习及成长产生了极大阻碍,也给其心理造成巨大困扰。
       2020年8月,在多次与父亲向某云沟通无果后,小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原告小向本人充分表达了自己要求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的强烈愿望。在庭后的心理疏导过程中,小向也再次表达了对“郑某某”这一姓名的认可和喜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向从小学到中学,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生活和学习都是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小向这7年间在学业和艺术修养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已经成为其人格标志,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姓名权既包括命名权,也包括更名权。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命名都是由其父母决定。该案中,小向年满12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按其当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以及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判断,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未成年人姓名的更改既要尊重监护人的意愿,更要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成长的角度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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