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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套牌车车主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1 19:54
标题: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套牌车车主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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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都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私家车,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数量的增长。在交通事故中,有些当事人的机动车为违规套牌车,这类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责任的认定上常常出现一个问题: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法通过一则指导案例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鲁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福山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卫某平。卫某辉购买货车后套用该鲁号牌,卫某平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2008年11月25日,卫某辉雇佣的司机驾驶该套牌雇佣的司机驾驶该套牌货车时与一客车相撞,导致客车内乘客冯某菊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套牌货车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某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明、赵某某、冯某某、侯某某分别系死者冯某菊的丈夫、儿子、父亲和母亲,作为原告诉请相关的责任人对冯某菊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套用鲁号牌的货车所有人卫某辉承担396863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鲁号牌的货车的登记所有权人福山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卫某平对396863元的侵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在第3条中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鲁号牌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福山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卫某平,明知卫某辉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福山公司与卫某平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给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因福山公司允许卫某辉套牌,所以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此案卫某辉系擅自套牌,责任将由套牌者卫某辉承担,被套牌者福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机动车在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应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的原则,规范驾驶,平安出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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