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有法律效力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1 20:13
标题: 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有法律效力吗?
(, 下载次数: 15)

       在一些情况下,合同的一方不想承担之后的责任,会在签订合同前写出免责声明。那么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免责声明怎么写?
  免责声明
  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于(时间)委托(委托人或单位)申 请购买了(产品名称),由于(概述问题),本人/单位 (姓名/单位名称)现申请获得(产品名称)的管理权。为了避免权属纠纷,特做如下说明:(姓名/单位名称)是(产品名称)的真正所有者,今后由(产品名称)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姓名/单位名称)承担,与(委托人或单位)无关。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单位信息
  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单位可以不写):
  联系电话:
  声明人/单位:(个人签名要手写,单位要盖章)
  日期: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