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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选择技术入股,股东享有什么权利?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2 19:34
标题: 选择技术入股,股东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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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最开始的雏形就是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资源出资源,有技术出技术,结合众人的力量,实现大家共同的事业。那对于技术类型的合伙入股时,由于技术的“无形”特性,不同于货币或实物出资,在出资标的、出资义务及其履行问题上很容易发生争议。那么选择技术入股,股东享有什么权利?
  技术入股股东权利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主要包括:分取红利的权利;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依法转让出资的权利;公司终止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等。
  共益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在股东会会议上,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技术入股型有限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在技术入股型股份公司中,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对于非货币出资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技术出资应当同样适用,即评估作价+依法转让。
  专利技术相对容易操作,有比较明确的权属登记凭证,评估作价更加客观,转让程序一般也有明确的转移登记手续。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更多的情况属于非专利技术出资。非专利技术不论在权属凭证、转移手续上存在一定的模糊度,无法像专利技术那样明确。但即使如此,评估作价+依法转让的手续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需要全体股东对于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有一个协商一致的认知,包含但不限于技术的方案描述、权利主体、应用价值及价值增减如何应对等。
  从实际使用的角度,非专利技术无法将相应登记证书转移至公司名下,就需要公司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相应技术,实际使用的过程性证据应当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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