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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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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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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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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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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近几年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增加,近年来,传销案件数量有下降的趋势。在过去的2020年,裁判文书网上大约有四千多个传销的刑事判决书。本文分析一下,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
传销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高一部在2013年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传销意见》),意见中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意见第4条规定,人员累计120人以、累计金额250万以上等情形,就属于情节严重。
传销案件中的主观故意
我国刑法中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希望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
查阅了一些判例,很多传销案件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都会辩称没有传销的主观故意,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虽然这些意见基本都会被法院无视,但刑法第224条之一,法条中使用了“组织、领导”、“引诱、胁迫”、“骗取财物”等字眼,也就是说,仍然可以从这些字眼入手,否认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
我们主要谈下引诱,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引诱来使人加入传销活动。引诱,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与对方交流的过程中,引导对方作出符合自己期望的选择。该词实际上是有争议的,同样的一句话,有人认为是引诱,而有些人则会认为是正常的沟通。
关于“骗取财物”的理解
传销为分两类:一类是原始型传销,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另一类是诈骗型传销,并不存在真正的商品,以参与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刑法第224条之一指的是后一种传销。
骗取财物是诈骗型传销活动的特征,但该特征比较隐蔽,这个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不会认为自己在骗别人,也没有人认为自己被骗了,只有在资金链断裂后,最后加入的参加者,才会成为受害者。也就是说,骗取财物只是该罪名的特征。
辩护点分析
如果被指控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点入手进行辩护,否认具有犯罪故意:
1、在实践中,有一些被告发展了很多下线,但自己并不是这些组织的发起者、领导者,对于这种情形,可以主张被告只是参与者,没有组织、领导的故意。在处理案件时,向司法机关提交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证明被告是受到引诱参加到传销活动中,自己并没有组织、领导的故意。
2、主张被告不存在引诱、胁迫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与主观故意,其他人员是自愿加入,被告没有获得巨大利益,也没有主动发展下线成员。针对该点,可以收集参与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没有引诱、胁迫行为。
3、主张不具有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主观故意,在很多案件中,实际上是存在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别是存在提供了服务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被告没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写在最后
除了主观故意之外,传销案件中,还有很多需要研究的内容,包括入门资格、层级、计酬等,案件中的每一个小细节都不能放过,有时候,一个细节就可以决定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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