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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指使他人驾驶违章车辆 交通肇事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4 18:30
标题: 指使他人驾驶违章车辆 交通肇事如何处理?
车辆损毁,雇主却要求执意返程,后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交通肇事该如何处理?雇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
车坏了雇主却执意返程后修理
2019年12月,王飞(化名)驾驶一辆重型货车从安徽合肥至阜阳送货,途经安徽省寿县一路口时,追尾撞上前车,致该货车车灯、保险杠等多处损毁,王飞并未维修,继续驾驶该车辆至安徽阜阳卸货。次日,王飞又到安徽省怀远市接车主杜峰(化名),王飞告知杜峰车辆损坏想要先修理好车再返回睢宁,杜峰却不以为意,执意安排王飞驾驶该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返回睢宁再修理……
当日18时许,天色黑暗,王飞驾驶货车沿G1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处,由于车灯损坏,视线不清,没能看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行人刘某甲,待王飞发现时,猛烈地向左打方向盘也未能避开,车辆撞击刘某甲后,并被该车辆碾压后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法官判决雇主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飞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甲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并在王飞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5月,杜峰在接受公诉机关询问时,陈述自己不顾王飞劝阻执意要求其驾驶不符合道路安全法规定的车辆返睢致使悲剧的发生,与王飞的供述相互印证,同年6月,杜峰被睢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传唤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杜峰明知车辆发生事故损坏指使王飞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二人均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王飞及辩护人、被告人杜峰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峰系肇事机动车辆所有人,在明知车辆发生事故损坏情形下仍指使被告人王飞违章驾驶,被告人王飞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损坏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被告人王飞、被告人杜峰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飞、被告人杜峰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杜峰已经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杜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论是驾驶员还是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都应该将车辆的安全运营作为第一要务。
本案中杜峰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雇员王飞撞死刘某甲其在民事侵权责任方面必然要承担责任,而在刑事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之规定也难逃其责。
杜峰明知其所有的车辆损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仍指使被告人王飞驾驶该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符合《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故其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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