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在网上投递简历,面试时面试官以我是女性为由拒绝录取。这行为是否合法?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不合法。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即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亦可向妇女组织投诉,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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