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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顶撞领导被降职罚款90元,员工“被迫离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6 16:34
标题: 顶撞领导被降职罚款90元,员工“被迫离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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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顶撞领导,被公司降职并扣工资,员工以此提出离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杜某2008年9月入职某汽车部件生产公司,2014年8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杜某的职位为生产部线长,基本工资4439元、主管加给1500元、交通补贴和技能津贴各50元。
       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员工的工作经验、工作表现及能力,调整员工的岗位和职务,包括晋升、降级以及待工。
       同时公司《员工手册》还规定了处罚条款:一般过失罚款90元等。
       2018年1月10日,公司领导陪同客户到生产车间巡查,杜某也随同巡查,巡查期间杜某未经领导同意,经劝阻无效离开现场。
       生产部部长金某就此事以及杜某工作中多次顶撞领导为由,向公司提议将杜某调离生产部。
       随后公司就此事召开会议,决定对杜某降一级职务,调整为班长,并予以扣款90元、主管加给减少500元。
       杜某拒绝调岗,没有去新岗位报到,书面告知公司无果后,杜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擅自降职降薪、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4月杜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883元、扣款590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工资扣款590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杜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未就工资扣款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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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员工表现行使管理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杜某客户巡查时,未经领导同意即离开,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杜某也承认了其存在顶撞上司等错误,因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就杜某的工作表现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利。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员工手册》规定,,决定对杜某岗位进行调整,岗位同为技术管理岗位,前后存在关联性,也不具有侮辱性、歧视性内容,为公司管理自主权体现,应予尊重。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资扣款590元,驳回杜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对杜某的岗位调整,导致主管加给减少的500元,一般过失罚款的90元,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杜某工作岗位的合理性,故公司应返还杜某工资扣款590元。
       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后未起诉,在一审答辩时也未就返还590元工资扣款提出异议,一审对杜某该项请求仍予支持后亦未提起上诉。
       故该590元工资属于杜某劳动报酬组成部分,杜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应当支付杜某经济补偿金773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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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降职降薪无充分依据,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公司因杜某多次顶撞、不尊重领导,以及缺乏责任心等原因,对杜某降一级职务,从线长调为班长岗位,公司的岗位调整实际就是对员工给予降职处罚。
       公司所称的员工多次顶撞,让其无法开展工作等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仅凭员工在录音并不能证明其认可其存在多次违纪事实。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劳动者不服从上级合理安排或指示两次以上的,才构成大过失,予以降一级职务工资的处罚,公司对员工调岗本身就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其对员工不服从调岗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就没有依据。
       再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77392.1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对其作出降级处罚,但必须对员工的违纪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且有明确的制度条款作为依据。
       即使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也不能克扣员工的工资报酬作为处罚,即使单位的制度中有规定,照样属于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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