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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公司随意调岗,一定要记住这一条,不然维权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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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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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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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公司随意调岗,一定要记住这一条,不然维权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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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于考核排名垫底的员工,能否调岗降薪?
“末位淘汰”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常用的一种管理方式,对于经营管理也许有效,但这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那“末位调岗降薪”是否违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得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但劳动者排名末位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需要结合规章制度、工作内容等同时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公报案例,对于“考核排名靠后员工能否调岗降薪”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应当作为参照。
案例
戴某1996年11月入职某玻璃公司工作,2010年11月起担任课长一职。
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约定戴某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底薪为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
戴某的实际工资为:底薪4350元、职务工资1500元、加班工资以及各项不固定的考核奖金和补贴。
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某的工作岗位。
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平时的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以及各项奖金考核,将作为升职、调职的依据。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惩罚条款:记过:罚款500至1000元;申诫:罚款500元;罚款:罚款10至500元。
2015年11月,戴某因客户投诉,受到公司申诫处罚一次,罚款500元。
2015年公司年度考绩,47名课长中戴某排名第43位,位于倒数第5名,根据公司发布的人员配置调整办法规定,考绩排名最后10%予以降职处理。
2016年1月,公司将戴某职务由课长调整为班长,职务工资由1500元调整至700元,但从2月起戴某的奖金增加了几百元。
2016年7月,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2.6万余元。
最终审理裁决结果: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审理,都判决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
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某的工作岗位,对戴某是否符合课长职务的末位淘汰应属公司企业管理自主权范围。
此外,公司对戴某的降职降薪从2016年2月起执行,实际已履行数月,在此期间戴某并未提出异议,而公司也增加了戴某的奖金部分,应当认定戴某与公司双方已经就职务调整事宜达成合意,故戴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员工职务调整,企业有管理自主权,但应当有合法的规章制度规定作为支撑,并且应当具备合理性。
劳动合同约定戴某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公司对戴某进行职位调整,无需变更劳动合同,就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只需要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明确约定,并且具备合理性即可。
更重要的是,员工不满单位的调岗安排,应当及时提出,当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即视为协商一致调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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