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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予子女,注意啦!有下面这种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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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7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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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予子女,注意啦!有下面这种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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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槐城律师在接待我律社线上咨询时,遇到这样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父母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合同约定的价款有的只是象征性的几万块,甚至在一则新闻报道中老人将房子100块“卖给”孙女。
这种合同往往会被认定是赠与行为。
另外一种情况是房屋价款约定的却是正常市价,而房屋过户后子女一直未支付房款。那该种情形是否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呢?
尤其是在老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双方的真实意图无从查证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呢?
1
老人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过户后又订立遗嘱要留给儿子
孙某梅与曾某普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即女儿曾某2,儿子曾某1。父亲曾某普于1997年11月3日去世,母亲孙某梅于2018年7月23日去世。
2013年4月25日,孙某梅生前与儿子曾某1签订了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将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建筑面积为 80.17平方米房屋一套出售给儿子曾某1。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300,600元,付款期限约定为2013 年4月25日。
同日,孙某梅与儿子曾某1在房地产登记就房屋买卖询问记录中签字,并缴纳了房屋买卖契税3,006元。
2013年4月26日,案涉房屋变更产权人为儿子曾某1,后该房屋被儿子曾某1出售给他人。当时购房款300,600元儿子曾某1至今未支付,女儿曾某2认为该笔款项应为孙某梅的遗产。
2013年6月18日,孙某梅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孙某梅有一儿一女,即曾某1、曾某2。孙某梅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一套,愿意将该房屋给儿子曾某1。
在孙某梅去世后,女儿曾某2认为曾某1欠母亲的300,600元房款应当作为母亲的遗产进行继承,但曾某1则认为房子是母亲赠与自己的,不存在支付房款一说。曾某2遂将曾某1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款。
2
过户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
表示是买卖而非赠予
从前述的事实不难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是已经去世的老人孙某梅与儿子曾某1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未付的房款究竟是否属于孙某梅的遗产。
本案最终法院认为,未付的房款应当在遗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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