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已被原车主转让交付给他人并已办理过户登记,即使是付款在先,也无法继续主张车辆的所有权。因此,在进行车辆交易时应第一时间进行过户登记,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防止一车二卖、多卖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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