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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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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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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0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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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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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各行各业的公司越来越多,当然,因各种原因注销、解散、吊销、终止的也很多。那么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
企业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正常情况下,公司解散后原则上应当自行组织清算,而在实践中清算义务人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非常普遍。解散的企业特别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存在破产原因的,从而造成强制清算原因与破产原因竞合。
在此情况下,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赋予了债权人直接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目的也是在于这类企业即使进行强制清算,大多数最后也要依法转入破产程序,所以规定债权人也可选择直接申请其破产,以简化程序,节省司法资源与诉讼时间,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对于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实质判断,只有在明显存在破产原因并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才能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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