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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业主缴纳维修资金吗?看法院怎么判!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11 19:06
标题: 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业主缴纳维修资金吗?看法院怎么判!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3-11 19: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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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拒绝缴纳小区公共维修资金,被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小区公共维修资金1000元。
       李某某于2008年7月购买了靖西市某小区商品房,此后李某某一家入住该小区。2018年初,小区物业公司撤离,小区陷入无人管理状态,公共照明、河堤护栏损坏,小区一到晚上便陷入黑暗,业主意见很大。2018年11月22日,13名业主发出倡议书,倡议小区每户缴纳1000元的小区公共维修资金,指定管理人,用于修缮公共照明、河堤护栏,得到广大业主响应。
       2019年5月23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时,大会通过了《业主公约》,对此前筹集每户1000元的公共维修资金予以追认。2019年12月4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获得批准备案,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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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管理人及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使用筹集的公共维修资金陆续完成对小区河堤护栏、全部公共照明、大门亮化的重修、改造,小区面貌焕然一新。截至2019年12月30日,共99户业主的小区已有90户各缴纳了1000元维修资金。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每户1000元的公共维修资金,被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
       法庭上,李某某辩称,业主通过倡议书的方式筹集公共维修资金,其理解为捐款,既为捐款,其可以捐,也可以不捐。并且,应按业主的户型面积来分摊费用,而不是一律每户1000元。
       经审理,靖西市法院认为,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制定的《业主公约》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追认了前期发起人向各户业主筹集每户1000元小区设施维护费的行为,这笔费用不是捐款,李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遵守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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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4款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小区前期数名业主发起倡议,建议每户业主交1000元的维修资金,这种倡议在法律上确实不具有约束力,业主可交,也可不交。但是,此后的《业主公约》对每户筹集1000元作为公共维修资金的倡议予以追认。李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李某某的抗辩于法无据,故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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