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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连带责任有办法解除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12 21:10
标题: 连带责任有办法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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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债务、侵权行为等情形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债务人债务违约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那么民法典中连带责任有没有办法解除?

一、民法典中连带责任有办法解除吗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是可以解除的,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权利人免除责任人责任等情形时,连带责任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连带责任范围有哪些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7)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有过错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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