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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班12天就受伤,能获得赔偿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14 18:09
标题: 上班12天就受伤,能获得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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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先生严重来自河南鹿邑县,2019年6月11日,通过在网上的招聘广告看到一条对自己有用的招聘信息,遂添加上面的手机号微信进行沟通,公司说,公司现在货多,需要招聘一些临时工来赶货,杨先生叫他在微信发了一个定位过来,第二天就去面试,最后通过了。
       2019年6月15日,杨先生不幸在工作中受伤了,公司为他支出了医疗费828元。2019年7月10日,公司与他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确认离职,内容为“2019年6月3日进厂试工,上班时间11天,试工工资为200元一天,试工期间左手大拇指指甲盖受伤,休息19天,些19天按试工工资支付,共2200元+3800元=6000元,另医疗费828元全部由工厂报销,自动离职3天内完成支付,离职后其本人任何活动以及后续所有行为与本厂无关。但是公司并没有将这份协议给他。他才做了12天就受伤,虽然伤得不重,并没有住院,只花了一千元不到的医疗费,究竟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他心里也是没有底。
       由于签了协议,结清了工资,公司不想再对他的工伤负责了,杨先生通过网络找到了笔者,委托了笔者代理案件。
       由于没有书面的劳动关系证据,笔者细心地指导他与公司周旋,在这个过程当中巧妙地取得了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胜诉了,公司不服,一审胜诉了,公司还是不服,最终到了东莞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的结果是:维持原判,虽然是胜诉了,但是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多了。等中级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申请了工伤认定,顺利,等认定书生效后再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2020年11月26日鉴定为十级伤残。算准了鉴定结论生效的时间后及时申请了劳动仲裁。
       2021年3月1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黄江仲裁庭作出了终局裁决:裁决公司需要向杨某支付工伤待遇59319.2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杨某的伤有些特殊,第一是公司认为他仅仅是临时工,还是在试工期间就受伤了,不算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也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上班时间才12天,其次就是伤得也是严重,只花了828元的医疗费,公司认为治疗好之后就算了。但是杨某认为,他的权益必须得到维护,他要的不是治疗好就算了,多少也要一些补偿,开头他想,治疗好之后,如果公司愿意赔偿几千元钱,他也就算了,但是委托律师代理后,并且看到公司就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竟然作生死挣扎一直打到中级法院,让他气由心生,对于公司后来提出的4万元调解,他斩钉截铁地拒绝了,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待遇一分也不能少!
       具体到本案,杨某的伤残为十级,在伤残待遇方面是可以获得12个月的工资的,工资是按他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但是他并没有上班12个月,只上了12天,这种情况下,一般的裁判规则是按当时受伤时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认定其月平均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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