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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食品公司篡改生产日期后不满处罚状告政府,法院这样判!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3-15 20:38
标题: 食品公司篡改生产日期后不满处罚状告政府,法院这样判!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3-15 20: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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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食品企业就要做良心企业,若利字当头,置法律与人民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迎来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近日,一企业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被行政处罚,企业不满处罚“过重”,状告行政机关。这处罚,真的重了吗?今天,小编就带您一同走进这场舌尖保卫战!
       3月15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以全媒体直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怡和公司(化名)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江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3月15日,原告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庭审现场。

为免“损失”,公司篡改食品生产日期
       产品过期,无法出售。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成本损失,怡和公司决定在食品生产日期上作文章。公司将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出生日期”加以改动,从而达到可售标准。
       自2019年8月1日起,怡和公司通过先用清洗剂擦掉原生产日期,再用喷码机重新喷码的方式,陆续对积压的临近保质期以及已经过期的“奶酪熏肠”等产品生产日期予以篡改。

行政机关出手,吊没罚齐上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怡和公司嫌篡改产品生产日期。
       2019年8月7日,执法人员当场查实怡和公司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企业的外包装间查见从业人员正在使用抹布和喷码机清洗剂擦拭奶酪熏肠上的生产日期标识:2019/4/17,同时用喷码机进行重新喷码,喷码机字样显示为2019/08/07A1,两者字体、字号完全一致。经查,怡和公司共篡改奶酪熏肠1487包,德式经典煎肠3757包,德式图林根煎肠441包,德式纽伦堡煎肠698包,货值金额177081.56元。截止案发,怡和公司销售了篡改生产日期的德式经典煎肠54包。案发后,该批产品被全部召回。
       2020年6月28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怡和公司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怡和公司篡改临近保质期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责令怡和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外,对其处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罚款301万余元、没收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及违法生产使用工具、设备。

不满处罚对簿公堂 “过重”与否针锋相对
       怡和公司不服处罚结果,向松江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10月30日,松江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怡和公司仍不服,遂诉至上海闵行法院。
       不服理由:处罚过重!
       处罚真的太重了吗?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己见,展开了激烈交锋。
       原告怡和公司诉称:积极配合,未造成危害后果,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
       原告认为,其积极配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主动提供了生产记录、产品包装规格、销售订单等涉案相关文件,主动召回流向经销商处的涉案产品,无任何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不符合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未全面适用我国及上海市关于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规定、意见等,对原告进行超过货值17倍的罚款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处罚明显不当。故起诉要求撤销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行政处罚决定及松江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辩称:危害性大、主观故意明显,罚当其责。
       原告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部分涉案产品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高达177081.56元,且原告对于篡改生产日期以延长产品保质期的违法行为,明显存在主观故意。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在综合考量原告行为的情节轻重及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另,其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适格,执法程序合法。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松江区政府辩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松江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且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为违法行为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告对实施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之行为不持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是否适当。
从涉案产品的风险性来看
       涉案产品系肉制品,属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高风险食品范围,近一半的涉案产品在篡改时就已经过期,其余的涉案产品也已临近保质期。现原告通过篡改生产日期,使得超过保质期或临近保质期的产品流入市场,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性;
从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和销售渠道来看
       涉案产品共计6000余包,并已销售54包产品,货值金额高达177081.56元,且涉案产品多销往商超,销售渠道较广,客户群具有不确定性,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性较大;
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
       原告作为一家肉制品生产企业,应知如实标明产品生产日期的重要性,但却为了延长积压库存产品的保质期以便销售,多次大量篡改生产日期,显然具有实施违法行为谋利的主观故意。
从处罚结果的形成和处罚力度来看
       原告虽然及时通过召回已售涉案产品,但该召回行为并非主动实施,而是案发后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实施的,是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才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鉴于原告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后,根据原告的主要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裁量适当。
       此外,被告松江区政府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综上,上海闵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
       …….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指生产经营的食品易于腐败变质,生产工艺要求较高,消费量大面广,主要供应婴幼儿、病人、老人、学生等特殊人群,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高风险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生食水产品、生食蔬菜、冷冻饮品、食用植物油、预包装冷链膳食、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现制现售的即食食品等食品,同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市委党校第101期市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班学员、松江区政府及其该区委办局工作人员,以及市司法局相关业务处室、部分媒体代表等100余人在法庭现场参加了庭审旁听。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不容挑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牢牢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消费者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也应仔细鉴别,留存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希望,生产经营者的诚信经营、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人民群众广泛监督的“组合拳”,能够形成守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共同营造安全可靠的食品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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