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开发商在向业主交付房屋时会同时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上面载明了房屋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业主可向开发商主张修复。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并向开发商主张修复的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因此,除非物业与开发商有特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由物业代开发商履行义务的,否则业主就房屋的质量问题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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