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通常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及良好关系之上。法律对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都作了限制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要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必须要对其余合伙人尽到告知义务,即其余合伙人需知晓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事宜。其余合伙人知晓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事宜后,还必须一致通过,合伙人方能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否则,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无效。因此,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擅自将其对美容院享有的25%份额转让给合伙以外的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和征得其余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其转让行为无效。其余合伙人可拒绝新合伙人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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